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,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,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,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有關員工取得上述分紅配股課稅之相關規定,分為上市(含上櫃及興櫃)與未上市(未上櫃及非屬興櫃)公司之股票說明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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